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庆安华鑫米业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的案件。经查,涉案企业以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42.5万元。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1余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数据比对现疑点 实地查验找突破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比对分析发现,庆安华鑫米业有限公司在整体经营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增值税申报表反映的应税销售收入却呈现异常下降趋势。面对税务部门质疑,企业负责人辩称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经常处于停产状态,但经检查人员实地查验,发现该企业一直处于生产状态,这些反常细节,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重点关注。
锁定证据不松懈 账外收入现真相
检查人员在调阅企业账簿、合同及财务凭证过程中,通过梳理资金流水,发现该企业与已离职出纳赵某存在高频异常资金往来,这一发现为案件调查提供了新的突破方向。通过询问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会计了解到,赵某因家庭原因辞职去往外地。“已经辞职的出纳为什么仍与企业存在密切的经济往来关系?”检查人员电话联系上了赵某,但其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肯配合检查工作,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检查人员多次耐心释法说理,宣讲政策法规,最终打消赵某顾虑。赵某同意从外地返回,配合提供个人流水,并且承认通过自己个人账户为企业收取账外加工收入的违法事实。
铁证如山终坦白 “消失”收入又重现
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标注“人工费”的银行流水及赵某证言,企业负责人不得不如实交代违法操作细节:利用原出纳个人储蓄账户,收取代加工费及售货款合计389.68万元,通过“体外循环”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制造账上销项税额较少不足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假象,并据此虚假申报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庆安华鑫米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