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佳木斯丰源糖酒有限责任公司隐匿销售收入偷税案件。经查,该企业通过不记账隐匿销售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款共计135.9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0.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账目明晰无疑点 销售规模引猜疑
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疑点线索,发现佳木斯丰源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佳木斯地区牛栏山和百岁山等品类酒水的一级代理、其他酒水的二级代理,与多家连锁超市和个别销售平台均有合作,属于佳木斯地区的酒水销售“大户”,与其形成鲜明反差的却是该企业远低于在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销售企业的利润水平,作为当地的“头部”酒水代理销售商,为什么利润率如此之低呢?
进销账目藏“猫腻” 账实不符显端倪
在做足查前准备后,检查人员通知佳木斯丰源糖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配合检查,二人均表示公司销售收入已全额进行纳税申报,不存在隐匿收入和少缴税款的情况。然而,从检查人员调取的进销系统数据看,该公司进销账目混乱不清,有的月份账载酒水销售数量少于出库数量。经进一步实地调查,并逐笔核实进销账目与出入库单据及库存情况,确认账面销售数量低于实际销售数量。由此推断,该公司存在通过销售收入不记账或少计账方式隐匿销售收入的偷税问题。
隐匿收入受处罚 违法行径终落网
面对检查人员指出的销售数量不符问题,该公司财务人员矢口否认存在隐匿销售收入行为,检查人员通过“说理式执法”,耐心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及政策,并将证据一一罗列。在有力的证据和透彻的说理面前,财务人员最终承认“在销售酒水过程中现金收款业务较多,因抱有侥幸心理,未将现金收款部分入账,也未申报纳税”。
该公司随后提供了真实的销售资料,检查人员将资料与此前掌握的进销账目、库存数据比对印证,最终还原了其真实经营情况。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虚假申报纳税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81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佳木斯丰源糖酒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