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的规定,继承公司股权所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六条“产权转移书据由立
据人贴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