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翰(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83********0917):
申请人刘晨翰认为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城子河区税务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向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鸡税复不受字〔2026〕2号),并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记载的地址向你邮寄送达,由于你拒收邮件,邮件于2026年1月27日退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法制科(地址:鸡西市鸡冠区南山路35号)领取《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鸡税复不受字〔2026〕2号),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
2026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