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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收入“滞留”平台背后的偷税账

——揭秘集贤县康泰米业有限公司隐匿销售收入偷税案件

发布时间:2026-02-02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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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了集贤县康泰米业有限公司隐匿销售收入偷税案件。该公司在网络平台开设店铺,将部分收入滞留在平台中间账户,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共计45.48万元。2025年11月,双鸭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84.5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2025年9月5日,双鸭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实名举报线索,反映集贤县康泰米业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平台开设店铺经营销售农副产品,金额较大,涉嫌偷逃税款。税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在调查前期,检查人员找到该公司在两个网络平台的销售产品店铺,并比对其销售界面信息。核实发现其在平台注册信息均以公司名称注册,平台收款账户为该公司银行对公账户,线下二维码收款使用聚合码,也为该公司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流水也未发现涉税违法事实。表面看来,其资金路径清晰未发现涉税问题。

检查人员通过对比企业收入申报数据,发现该公司在一个平台销售收入申报相对平稳,而在另一个平台每年仅申报寥寥数笔,明显不符合网络店铺持续经营的规律。

随即,税务部门依法对负责人张玉萍进行约谈,负责人张玉萍称企业根据实际收款进行纳税申报,不存在涉税问题。

在后续调查中,检查人员通过依法调取该公司账簿和平台结算明细发现,一方面公司并未将平台销售收入全额、及时转入对公账户并申报纳税,而是将平台账户视为“体外资金池”,根据资金需求分批提现,仅对提取部分进行申报,其余滞留收入则予以隐匿;另一方面平台收取消费者款项后,将扣除佣金及平台手续费用后的金额,返回至企业平台资金账户,该公司根据平台返回款项再提取至对公账户中的金额进行申报,却未将平台扣除费用部分进行申报,导致申报数据不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相关规定,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经查,2020年12月-2025年6月期间,集贤县康泰米业有限公司共未申报收入624.57万元。

面对确凿证据,检查人员采取说理式执法,向企业阐明税收政策及违法后果。张玉萍最终认识到错误,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并表示积极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84.5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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