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黑龙江耀源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源煤炭”)偷税案件。经查,该企业2022年通过不实列支管理费用等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129万元。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耀源煤炭2022年账面列支了一笔金额为267.61万元的“信息费用”。该费用被计入企业当年管理费用中的“其他”项目。如此大额的信息费用支出与煤炭行业经营实际严重不符,存在明显异常。鹤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随即围绕该笔费用展开深度调查。
检查人员进一步核查发现,耀源煤炭2022年-2023年间先后取得两家外地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共1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恰好为267.61万元。该笔款项以“预提信息费”名义列入2022年管理费用,使得企业当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降至298.86万元,接近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300万元上限。
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房树文仅为挂名,不参与实际经营;实际经营人孙晓强一直无法取得联系。检查人员对耀源煤炭销售经理张某进行约谈,虽然提供了所谓“信息费”合同,但合同内容模糊,未明确服务细节,无法佐证业务真实发生。
检查人员在依法调取企业银行流水和相关个人银行流水,经比对后发现,耀源煤炭通过对公账户将267.61万元“信息费”全额支付给两家开票服务部后,后者分34次向同一自然人账户张某(系实际经营者孙晓强朋友)转账共计262.90万元,构成“发票-资金支付-回流”的违法链条,印证该笔大额信息费为虚构业务。
最终,检查人员与企业实际经营人孙晓强取得联系,并对两家个体工商户开展延伸调查取证,逐步还原了案件全貌。经查,企业实际经营人孙晓强为逃避纳税义务,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大额信息服务发票,虚列成本。在相关账簿凭证、资金流水等证据面前,孙晓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