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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无票”的直播销售

--揭秘龙江县煦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销售偷税案件

发布时间:2026-02-02 18:58 信息来源:齐齐哈尔市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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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龙江县煦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经查,2023年6月至2024年12月,该个体工商户通过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51.44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85.1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2025年5月,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该企业申报与销售数据异常,可能存在隐匿收入不缴或少缴相关税费的情况。

在调查前期,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实际经营业务主要为网络主播王敏通过某平台开展直播销售,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和带货佣金,全部通过其名下的龙江县煦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核算。调查发现,该企业虽设有账簿,但账目混乱,销售商品种类繁杂,成本资料与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其在网络销售中从不对外开具发票,采购时则将货款支付至个人账户,且不向供应商索取发票,形成了“购销无票”的体外资金循环模式。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决定启动调查程序。

为准确核实真实收入,检查人员依法从相关电商平台调取了其后台销售数据,结合企业银行账户流水及提现记录,还原了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经查,该企业2023年6月至2024年12月,实现收入1569.30万元,实际申报308.75万元,与其申报数额严重不符,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

面对事实证据,王敏最终承认,在2023年6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通过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并表示将积极整改、接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龙江县煦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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