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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问题选编2026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6-02-28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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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税商店在向境外旅客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如发生境外旅客退货等需作废销售发票或红字冲销等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规定,“第十一条  退税商店在向境外旅客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如发生境外旅客退货等需作废销售发票或红字冲销等情形的,在作废销售发票的同时,需将作废或冲销发票对应的《离境退税申请单》同时作废。

第十二条  已办理离境退税的销售发票,退税商店不得作废或对该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冲销。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开具委托出口证明和代理出口证明的具体要求以及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委托方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转交给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哪些情形下,退税商店不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税商店不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

(一)境外旅客不能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凭有效身份证件不能确定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

(三)购买日距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超过183天;

(四)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开具日期早于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

(五)销售给境外旅客的货物不属于退税物品范围;

(六)境外旅客不能出示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七)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200元人民币。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时应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不再提交。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饲料产品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5、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中所称“境外旅客”是指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已申报抵扣税款的,能否申报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九条规定:“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7、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后,行政机关或审判机关对上述处罚决定有调整的,应如何适用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规定:“七、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后,行政机关或审判机关对上述处罚决定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决定适用政策,调整前已实行的政策可按调整后的适用政策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8、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存在哪些情况的,其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规定:“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的;

(二)法定代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9、有增值税违法行为或其他导致原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情形的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变化的,税务机关如何对其进行管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规定:“四、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变更《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新成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应继续执行完本通知对应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本通知第一条政策的纳税人,如果注销税务登记,在原地址有经营原业务的新纳税人,除法定代表人为非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2个月内,对其购进、销售、资金往来、纳税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管。

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纳税人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如果变更《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新成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在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纳税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

……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10、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能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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