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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内经营者涉税问题即问即答(第4期)

发布时间:2026-04-01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政策法规司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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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对网络主播取得的直播打赏、视频制作发布等收入,网络直播平台应按照什么时点办理主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网络直播平台企业应当按照某币、某豆等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到达主播账户且主播可自主提现的时点办理主播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对于前期未严格按照到账且可自主提现时点办理主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网络直播平台应自2026年10月1日起严格按照该时点办理主播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对于2026年9月之前已到账且可自主提现但主播尚未提现的收入,应全部一次性作为主播2026年9月属期的收入,在2026年10月份办理扣缴申报。

问2:对从业人员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平台企业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如何填写收入金额?

答:对于从业人员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平台企业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收入按照收入全额填写,不得扣减增值税。对于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收入按照扣减增值税后的金额填写,不得填报在“允许扣除的税费”栏次中。

问3:对平台企业代办汇总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平台企业在办理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平台企业代办汇总申报缴纳的从业人员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原则上,平台企业应通过更正对应属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方式抵减汇总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及扣除附加税费。

但考虑到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税,为便利平台企业操作,平台企业可在代办汇总申报当期,从扣缴申报的从业人员劳务报酬所得收入中抵减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并扣除附加税费;不足抵减和扣除的,可在年度后续月份中抵减和扣除。

若平台企业预估年度后续月份无法抵减和扣除完毕以及对于12月属期代办汇总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平台企业应通过更正对应属期扣缴申报的方式抵减汇总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及扣除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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