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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6-04-22 14:19 信息来源:佳木斯市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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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2025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帮助纳税人准确、规范完成申报及资料准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等相关政策的规定,我局为您梳理了相关要点,具体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哪些企业需要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若企业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无需报送国别报告的,可免予关联申报。

(二)申报时间及延期规定

需进行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在5月31日前,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一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若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联关系如何判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除上述第2项外,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42号公告第二条第1至5项关系的,不构成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四)国别报告申报相关

1.报送主体居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成员实体应当包括:①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②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③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④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2.填报要点

(1)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简单加总相关数据。

(2)采用中英文双语填报,中文表用中文、英文表用英文,无中英名称的实体需自行翻译并在附加说明表说明。

3.豁免规定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申请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注意事项1.关联申报需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一并办理,无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记录的,无法进行关联申报。2.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其中《报告企业信息表》《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关联关系表》为必填表,其余表格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3.建议尽早完成申报,避免临近截止日期因网络拥堵、资料准备不充分等影响申报进度。

二、同期资料准备要求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免予准备。

(一)哪些企业需要准备

1.主体文档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需准备: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本地文档年度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企业需准备: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此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 特殊事项文档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需准备: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二)准备及提供时间

1.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2026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3.特殊事项文档:2026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4.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三)报送与管理规范

1.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4.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5.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三、税务风险提醒

未按规定完成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将面临相应税务风险及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一)未按期限办理申报、报送资料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提供、提供虚假或不完整关联业务资料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将被列为特别纳税调查重点关注对象,按规定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将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加5个百分点计算;

(四)与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未按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资料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五)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超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六)未按规定填报关联申报表的,税务机关可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四、咨询渠道

若您对关联申报、同期资料准备的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存在疑问,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

1.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一对一辅导。

2.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获取专业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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