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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户收款藏猫腻 偷税违法必严惩

——揭秘黑龙江省普莱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私户收款偷税案

发布时间:2026-07-10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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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黑龙江省普莱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特公司)私户收款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普莱特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税费款共计772.12万元。2025年2月,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12.9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数据异常 疑点凸显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普莱特公司在生产能耗、纳税申报等方面存在多项疑点,与企业产销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

从生产经营数据来看,普莱特公司作为煤炭生产企业,生产持续开展,生产用电量保持大幅增长,能耗数据保持在较高水平。经测算,2022年至2024年,销售收入增幅应同步上涨,才能与其产销规模基本匹配。但普莱特公司向税务部门同期申报的销售收入增幅长期显著偏低,与正常生产经营规律不符。

结合上述疑点,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检查。

实地核查 资金现形

随即,检查人员开展实地核查,依法调取公司账簿凭证、库存台账等资料。面对检查,普莱特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存胜声称,公司财务规范、核算真实,以“市场下行、销量下滑”为由解释申报收入偏低。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公司货物出库记录、财务核算数据及纳税申报信息交叉比对发现,企业大量煤炭已完成出库并对外销售,货物真实交易客观发生,但对应销售货款既未登记入账,也未按期申报纳税,货物销售规模与账面申报收入严重脱节。

为查清货款真实流向,检查人员进一步拓宽核查范围,依法调取普莱特公司、相关关联企业及个人银行账户。核查显示,下游某采购企业一笔4569万元煤炭货款未转入普莱特公司对公账户,而是转入自然人朱某私人账户。

检查人员随即对朱某进行约谈。朱某表示,普莱特公司长期拖欠其款项。朱某协助该公司对接牡丹江某采购公司,三方约定采购的货款直接转入朱某个人账户,用于抵偿普莱特公司所欠债务。

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对公账户收到的煤炭货款也存在未如实申报的涉税问题。

偷税违法 终被查处

在完整的证据链条面前,韩存胜最终承认其通过个人账户收款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经查,普莱特公司利用私户收款逃避缴纳税款,2022年至2023年,普莱特公司将价值4569万元的煤炭货物账外销售,货款直接转入自然人账户,用于抵偿债务,全程未记账、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纳税;同时,2024年对公账户收到下游企业1700万元煤炭货款,未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上未申报收入共计6269万元,少缴税费款共计772.1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202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普莱特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12.9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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