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适用
1.问:纳税人从事鲜活肉蛋产品的批发、零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答案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
2.问:哪些鲜活肉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呢?
答: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 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产品。
答案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
3.问:哪些鲜活蛋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呢?
答: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蛋类产品。
答案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
4.问:纳税人从事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事中)
答: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案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
5.问: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符合通知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是否可以适用此项政策呢?
答: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符合通知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案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二条。
6.问:增值税法实施后,该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延续实施?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两项政策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有效。
答案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大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