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媒体视点

“东北超”正如火如荼进行中,税务部门提醒各赛事参与方——

【中国税务报】涉税事项合规处理后再“散场”

发布时间:2026-07-31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字号:[] [] []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7月25日,“东北超”第五轮常规赛在呼和浩特市开赛。


当前,2026年东北地区城市足球联赛(以下简称“东北超”)正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四地如火如荼地展开。作为全国首个跨省区城市足球联赛,“东北超”撬动了近亿元赞助、覆盖超1亿人口的消费市场,拉动东北地区文旅热度持续攀升。同时,作为“东北超”的参与者,承办方、赞助方和配套文旅商家,还须重视相关涉税事项处理的合规性。

当前,2026年东北地区城市足球联赛(以下称“东北超”)正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四地如火如荼地展开。作为全国首个跨省区城市足球联赛,“东北超”开赛首日,“山海关不住,东北超级酷”这句口号,在沈阳、长春、哈尔滨、呼和浩特四座城市同时响起,约10万人现场助威。这场跨越区域的城市足球联赛,撬动了近亿元赞助、覆盖超1亿人口的消费市场,拉动东北地区文旅热度持续攀升。

“东北超”赛事的承办方、赞助方和配套文旅商家等经营主体,在参与“东北超”赛事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哪些涉税事项呢?带着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税务干部和企业财税负责人。

承办方:缺少关键资料,赛事支出能扣除吗?

7月4日晚,长春奥林匹克公园体育场细雨连绵,一场节奏紧凑、对抗激烈的“东北超”比赛正在进行,球迷的观赛热情十分高涨。而精彩足球赛事的顺利举办,离不开各承办企业和合作企业的支持保障。

吉林省加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壹体育),就是本次“东北超”长春赛区的重要合作方之一。企业总经理马志告诉记者,加壹体育持续深耕赛事运营、青训培训、场馆服务和商业赛事承接等领域,年办赛超1500场,覆盖85支球队和2000余名球员。“东北超”期间,加壹体育主要负责赛事运营、票务服务、场馆使用等工作。

“随着赛事持续升温,我们的涉税业务量有所增长,同时跨区域赛事业务链条长、参与主体多,对我们的税务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马志介绍,针对赛事运营主体业务类型多、结算周期集中、商户参与面广等特点,当地税务机关主动对接企业办赛需求,开展定制化税费政策辅导。在此基础上,加壹体育财税团队提前了解不同业务场景下的税务处理要求,聚焦赞助结算、场馆租赁、票务服务、宣传推广、商户合作等重点环节,做好合同条款设置、发票开具、收入确认时点、进项抵扣凭证和业务资料留存等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马金华分析,从日常管理情况来看,体育赛事承办方的税务风险,大多集中在税前扣除凭证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实践中,部分企业就裁判劳务、安保外包、策划执行、舞台搭建、媒体宣发等大额服务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时,缺少赛事合同、服务交付清单、现场验收单、人员签到表、活动影像等关键资料,难以证实相关活动的真实性,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赛事承办方还需要关注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大连市中山区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刘新华举例说,“东北超”期间,大连文体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文体旅集团)在国内雇用了8名教练和50余名球员。由于该批教练和球员并非大连文体旅集团在职员工,仅按赛事合同提供训练与比赛服务,其收入性质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大连文体旅集团办税人员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代教练、球员等个人向税务机关发起代开劳务发票申请,再由个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确认开票信息,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同时,作为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大连文体旅集团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放劳务报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赞助方:广告宣传费用,哪些能税前扣除?

作为全国首个跨省区城市足球超级联赛,本次“东北超”覆盖超1亿人口的广阔市场,吸引了不少赞助企业——既有京东、吉利汽车、宁德时代等世界500强企业,也有伊利乳业、华润雪花等全国性大型企业,还有德式冷饮、孙丽丽烤猪蹄等本地企业,市场开发签约赞助金额近1亿元。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的赞助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辽宁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许华分析,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进一步规定,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基于上述税收政策规定,吉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樊波提醒“东北超”赛事赞助商,赞助支出能否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税务处理,关键在于企业能否证明其实际取得了冠名权、品牌展示、媒体传播等宣传权益,相关宣传活动是否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是否与企业品牌或产品推广有关。同时,企业的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要能够相互印证。在明确费用性质后,企业还需要结合经营实际判断税前扣除范围,并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企业的合同中仅显示‘赞助’字样,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很可能为后续的税务处理埋下风险隐患。”樊波说。

作为“东北超”长春赛区的赞助企业之一,胜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昊集团)采取资金冠名赞助模式,即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赞助费用,获得赛事冠名、品牌展示和宣传推广等权益,包括在比赛现场背景板、围挡、签到处等显著位置展示企业品牌标识,比赛过程中播报企业冠名信息,通过赛事相关宣传活动扩大企业影响力。

胜昊集团财务负责人张烝瑛介绍,企业与赛事相关主体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品牌露出、冠名宣传、现场播报等回报内容,且相关支出与企业品牌建设、经营宣传直接相关,因此企业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财税处理。从主营业务来看,胜昊集团属于信息通信行业企业,其当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范围,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超过限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同时,胜昊集团财税人员按规定取得了发票,并留存了合同、付款证明和宣传成果等资料,用于佐证支出的真实性,为后续合规税前扣除提供支撑。

商家:参与“1分钱吃面”活动,税该怎么缴?

“东北超”期间,一张小小的票根不只是入场凭证,更是串起东北地区文旅资源的“钥匙”,东北地区不少门店客流量较平日明显上涨。一些商户还积极参与政府推出的各种促销活动,吸引“票根经济”带来的新客群,让线下实体经营焕发新的活力。

“东北超”期间,特色餐饮商家是促销主力。在鸡西市,近200家冷面馆、刀削面馆参与了政府专项支持的“1分钱吃面”活动,主场比赛日及赛后2天,黑辽吉蒙七城游客凭球赛票根、身份证,通过云闪付“东北超”专区领券,仅支付0.01元即可兑换原价12元—18元的面食,差价由市级促消费专项资金全额补贴给商户。

“参与‘1分钱吃面’活动,不等于按1分钱申报纳税。”哈尔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施捷提醒,对于“1分钱吃冷面”“1分钱吃刀削面”等促销活动,商家要根据不同情况确认申报销售额,不能简单将1分钱作为销售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其中,在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法明确,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在“1分钱吃面”等促销活动中,虽然消费者仅支付1分钱,但是,如果其他网络平台、政府部门等提供了相应的补贴,商家应申报的销售额既包括消费者支付的1分钱,也包括取得的补贴等差价部分。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1分钱吃面”促销活动中,政府补贴与商家销售的冷面、刀削面等餐饮服务直接挂钩,属于与销售收入直接相关的财政补贴,商家应按规定就相应补贴收入缴纳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进一步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其中,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等。“因此,商家从政府部门取得的促销补贴,应全额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黑龙江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干部王福祥说。


刊发于7月31日《中国税务报》B1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