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适用
1.问:使用企业将外购的免税石脑油、燃料油未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对外销售的,如何处理?
答:使用企业将外购的免税石脑油、燃料油未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不包库存)或者对外销售的,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答案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2.问:使用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过程中所生产的应税产品,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答:使用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过程中所生产的应税产品,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且已经退税的,在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过程中生产的应税产品不得再扣除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案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3.问: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既有免税又有含税的,该如何处理?
答: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既有免税又有含税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未准确核算的不予退税。
答案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4.使用企业申请退税的国内采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对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使用企业申请退税的国内采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应取得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应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未取得、未认证或发票未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的,不予退税。
答案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5.如何计算退还的消费税税额?
答:退还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应退还消费税税额=实际耗用石脑油或燃料油数量×石脑油或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其中:实际耗用石脑油、燃料油数量=当期投入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的全部数量一当期耗用的自产数量一当期耗用的外购免税数量。
答案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