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文件> 政策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5号
成文日期:2012-09-12 全文失效 字号:[] [] []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现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报告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2101执行。

  特此公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电话:045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80012 黑ICP备05000790号-4 黑公网安备 230103020003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