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持续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现就扩大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适用范围公告如下:
将涉及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4个税种的92项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纳入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适用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纳税人办理备案类税收优惠时,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承诺“附报资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税务机关即予以办理。免报送的税收优惠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查验。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7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