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了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并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规定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向社会公开现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其中内容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7项。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