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要求,结合全省各地税务机关受理涉税业务的实际情况,编制《黑龙江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事项
《清单》在总局“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基础上,立足我省实际,共列示办税事项119项,其中:报告类22项、发票类16项、申报类50项、备案类24项、证明类7项。对《清单》所列事项,全省税务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