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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30000001697946D/2018-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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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 2018-06-15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15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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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以公告形式制定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减少税务机关处罚随意性和由此带来的税收争议,促进执法公平,引导纳税遵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黑龙江省税务系统在总结税务行政处罚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原《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规则》(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和《行使规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公告》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要求,对原《裁量基准》和《行使规则》进行了规范化调整,主要涉及名称、文字、内容三方面。

(一)名称规范化调整。为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要求,将原有“国税局、地税局”或“国、地税局”一律改为“税务局”。

(二)引文规范化调整。对原《裁量基准》及其《行使规则》中引用文件名称不规范的部分进行调整:如原附件《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年第28号)《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统一调整为“《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                       

(三)文字、内容规范化调整。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三条将原《行使规则》修订为“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2. 将原《行使规则》第七条第二款“责令限改期限从税务行政相对人签收《责令限改通知书送达回证》之日起计算。”修订为“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时,责令限改期限从税务行政相对人签收《责令限改通知书送达回证》次日起计算。”

3. 将原《行使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一)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二)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的;(三)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的;(四)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五)税务机关认为裁量基准幅度难以把握,需要集体审议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去掉“依法”二字,修订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一)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二)对违法行为拟予以减轻处罚的;(三)对违法行为拟予以从重处罚的;(四)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五)税务机关认为裁量基准幅度难以把握,需要集体审议的。”表述更加规范。

4. 为避免歧义,将原《裁量基准》第11条中情节严重裁量档次酌定情节中“同一纳税年度内三次以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的“同一纳税年度内”去掉,修订为“三次以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和《行使规则》更加规范,适应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实际工作需要。

四、《公告》的实施日期和解释机关

《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实施,解读由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研究确定。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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