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制定背景
结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七条规定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对《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内容
1.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对《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中的内容废止。
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