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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30000001697946D/2018-0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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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 2018-09-2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9-21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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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方便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本公告,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

二、《公告》内容

1.明确了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2.明确了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主要涉税事项。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3.明确了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4.明确了公告的实施时间。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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