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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193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发布时间:2019-11-04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处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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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申请条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以及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第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1份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3.最多跑一次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申请人对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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