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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069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发布时间:2019-11-04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处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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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申请条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核定申请表.doc

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3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委托代理人办理

代理委托书

1份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3.最多跑一次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工作时间

先准后核,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的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5.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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