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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177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发布时间:2019-11-04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处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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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申请条件】

未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或者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全文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

2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税务机关单独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税款登记证原件

1份

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3.最多跑一次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5.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时,不需单独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注销的同时,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6.注销扣缴税款登记调查巡查工作不算在办理时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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