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申请条件】
未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或者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全文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2份 | 无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税务机关单独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 | 1份 | 无 | ||
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2.电子税务局
3.最多跑一次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5.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时,不需单独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注销的同时,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6.注销扣缴税款登记调查巡查工作不算在办理时限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