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法规>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11230000001697946D/2019-00430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哈尔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 2019-02-28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哈尔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2-28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条件。

《中国(哈尔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免税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需要在中国(哈尔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注册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货物出口。

《免税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定义。

《免税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明确申报要求。

《免税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出口免税备案。

《免税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了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中的对应栏次填报。

(三)明确管理要求。

《免税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工作。

《免税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了其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涉税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告执行时间

《免税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了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哈尔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