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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 2019-04-0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4-01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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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几年,纳税人多次反映房屋租赁涉税负担过重,实体经济发展存在一定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促进我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减税降费”工作总体要求,营造良好的黑龙江省营商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公告》第一条规定,在黑龙江省辖区内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的行为,都属于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出租或转租房屋取得所得,都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房屋出租的征收方式

《公告》第二条将个人出租房屋征收行为的税收征管规定为两种方式,分别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

一是据实征收方式。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采取据实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依次为: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纳税人负担的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二是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房屋出租的公式及税率

《公告》第二条第三款明确了个人出租房屋的公式及税率。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四)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于2019年5月1日起实施,纳税人在此时间后取得的房屋租赁所得,按照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1日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9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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