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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19-04-30 09:04 信息来源:鹤岗市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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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降低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黑人社发〔2019〕12号)文件规定: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缴纳属期为2019年5月份及以后月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按16%申报缴纳。

二、自2019年5月1日起,缴纳属期为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5290元/年核定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并根据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相应调整单位部分缴费基数。

三、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0.5%,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四、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九个档次中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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