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黑河市税务局> 新闻宣传>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河市税务局
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即问即答(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0-02-13 13:50 信息来源:黑河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前  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黑龙江省税务局工作要求,全力做好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助力纳税人享受税收福利,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坚实税务力量。现以即问即答形式编写了支持保障税收政策相关专辑,以便纳税人准确理解相关抗疫政策及服务措施。如总局、省局后续出台的政策和管理规定与《即问即答》不符,按照总局、省局规定标准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河市税务局

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即问即答(一)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我公司为献爱心在海外购买了一大批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并直接赠送给了疫区的定点医院,请问需要作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我公司为开工做了准备,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您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据实抵扣。

3.为了应对疫情,我公司在春节前购买了大量口罩、酒精,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这部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按照政策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我是一名企业的财务人员,现在受到疫情影响,无法到公司上班,公司有几张刚收到的专用发票,快要超过360天了,该怎么办好?

答: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360日认证期限限制。因此,您在能够上班之后,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端),按照现行的流程勾选这几份专用发票,并进行确认签名抵扣。

5.我们单位目前还没有复工,对我单位发票抄报税有无影响,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窗口进行抄报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通知,2020年2月申报期延长至2月24日,您可以在此之前联网登录税控开票软件系统,系统会自动完成发票抄报税,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

6.我公司是一家运输企业,想了解下疫情防控期间有没有针对我们行业的税收优惠?

答:您公司可以重点考虑两项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①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适用政策条件您可以公告为准。

7.我公司是一家出租汽车企业,受疫情影响,出租汽车运营收入大幅下滑,我们以前是适用简易计税政策按3%缴纳增值税的,想问一下有没有更进一步的优惠政策措施?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因此,自今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公司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8.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2月份到目前都没有营业,只有1月份有点收入,想了解下有没有适合我们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畴,因此,自今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公司提供的生活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现行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您公司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的,需要据实作进项税额转出。

9.我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能享受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免税政策吗?

答:不享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商务辅助服务项下企业管理服务中的一种,不属于生活服务,不能享受自今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符合条件的话,仍可以享受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加计抵减政策。

10.我单位是一家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近期多次组织铁路运力,为部分地区大批量运送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隔离服、消毒机等重点医疗防控物资。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因此,你单位运送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铁路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11.我是黑河一企业,现通过黑河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疫情灾区市民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你公司通过黑河市人民政府,向疫情灾区市民捐赠方便食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2.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春节期间我们酒店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专门接待疫区滞留我市的旅客。请问我们酒店按照政府安排对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你酒店为疫区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3. 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运营公交车收入和班车收入都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公交客运、班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你公司提供公交客运、班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4. 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生产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年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确定退税额。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答:不需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5. 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1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产,目前已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2019年4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你公司可以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