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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即问即答(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0-02-15 10:49 信息来源:黑河市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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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黑龙江省税务局工作要求,全力做好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助力纳税人享受税收福利,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坚实税务力量。现以即问即答形式编写了支持保障税收政策相关专辑,以便纳税人准确理解相关抗疫政策及服务措施。如总局、省局后续出台的政策和管理规定与《即问即答》不符,按照总局、省局规定标准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河市税务局

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即问即答(二)

 

一、企业所得税:

1.我是黑河市某某国际旅行社,由于受疫情影响,国际、国内旅行团全部取消,严重影响我单位收入,预计今年会产生很大的亏损,想问一下弥补亏损有什么新的规定吗?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困难行业还包括运输、餐饮、住宿行业。

2.由于目前疫情发展非常严重,我公司想为抗击疫情尽一份微薄之力捐赠一定的现金,关于现金捐赠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我公司想对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注意,这里允许全额扣除的只限于抗击疫情的物品,不包括现金。

二、个人所得税:

4.我医院现有多名医护人员参与对湖北疫情防治工作,这些人在防治工作期间取得的补助和奖金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5.我院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发给医护人员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这部分实物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我是黑河市一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有困难,请问对我们这样的企业有税收减免政策吗?

答: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符合《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黑政发〔2014〕19号)第七条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黑地税公告〔2018〕3号)规定的纳税困难企业,可向主管局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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