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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河市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即问即答(第五期)

发布时间:2020-02-19 10:05 信息来源:黑河市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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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黑龙江省税务局工作要求,全力做好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助力纳税人享受税收福利,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坚实税务力量。现以即问即答形式编写了支持保障税收政策相关专辑,以便纳税人准确理解相关抗疫政策及服务措施。如总局、省局后续出台的政策和管理规定与《即问即答》不符,按照总局、省局规定标准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河市税务局

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即问即答(五)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1.缴费人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是否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16〕48 号)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缓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保障金征收机关。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 1 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含)1%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以下,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征50%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1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是否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5.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答:可以。根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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