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发布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全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明确我省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城区和郊区的;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等四种情况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标准。
三、《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