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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兴安区税务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02 08:49 信息来源:兴安区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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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税不罚〔2020〕8号


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卫生院:(纳税人识别号:12230405MB05598320)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20-04-01 至2020-04-30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该户2020-04-01 至2020-04-30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税源股于2020年5月25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0】36号,纳税人已改正。根据税总函〔2020〕73号文规定,疫情期间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申请延期申报后可免予处罚。该纳税人由于疫情防控需要,被兴安区政府抽调到疫情防控一线防控,所以未能在申报期限内办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税总函〔2020〕73号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该纳税人由于疫情防控需要,被兴安区政府抽调到疫情防控一线防控,所以未能在申报期限内办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根据税总函〔2020〕73号规定,疫情期间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申请延期申报后可免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兴安区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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