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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30000001697946D/2020-0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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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24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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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稳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3〕57号)的规定,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对中药材购销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公告》内容

1.明确了试点行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范围内从事中药材购销行业,通过GSP或GMP认证,或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实现“电子挂单交易、货款电子结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2.明确了核定扣除方法。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中药材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中药材数量/(1-损耗率)×中药材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中药材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中药材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计算公式:

中药材平均购买单价=(期初库存中药材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中药材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中药材数量+当期购进中药材数量)

3.明确了不得适用核定扣除的情形。试点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择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财务核算不健全、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信用等级为C或D级;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等异常情形的。

4.明确了期初库存的处理方法。试点纳税人应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将期初库存中药材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5.明确了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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