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与纸质专票相同。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子专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虚假发票、重复报销等财税风险,不得虚开虚抵、偷税骗税。
一、鉴别发票真伪
为了更好适应专票电子化改革需要,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同)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降低接收假发票的风险。
二、预防红冲风险
纳税人可以通过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黑龙江)(https://fpdk.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1月30日起生效)及时掌握所取得的电子专票领用、开具、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正常、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信息。减少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或滞后而产生的发票涉税风险。
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三、发票丢失补救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四、避免重复报销
在企业采用打印件报销时,为避免电子发票重复打印和篡改的风险,纳税人应建立必要的防止电子发票重复使用的制度和应对措施。
五、做好入账归档
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第二,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电子发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三,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