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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1-03-20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处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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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条: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发票票样见公告附件)

 

   

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发票票样见公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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