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法规>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230000001697946D/2021-00607
  • 主题分类:
  • 最新文件
  • 标题:
  • 军民融合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军民融合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1-09-08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军民融合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2021年8月31日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优惠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号)

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缴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优惠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缴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

3.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5.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2号)

7.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3年内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我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2号) 

8.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9.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10.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