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1 | 名 称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核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三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 地址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鹤岗市 | 地址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适用条件 | 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 试点纳税人产品生产工艺简介及农产品耗用、生产经营情况证明资料 | ||||||||||||
申请期限 |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68-3358027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68-3358027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1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4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0468-3358082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成街116号 0451-5360314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2 | 名 称 | 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核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 地址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鹤岗市 | 地址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适用条件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机关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条件报送)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68-3358027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68-3358027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1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4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0468-3358082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成街116号 0451-5360314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3 | 名 称 |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二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科 | 地址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鹤岗市 | 地址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适用条件 |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纳税人申请报告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68-3358027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68-3358027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1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4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0468-3358082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成街116号 0451-5360314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 | 名 称 | 对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科 | 地址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鹤岗市 | 地址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适用条件 |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纳税人申请报告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68-3358027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68-3358027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1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4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0468-3358082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成街116号 0451-5360314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3 | 名 称 |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含续签)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协议)相互协商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主管税务机关 | 管辖范围 | 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 | 地址 | ―― | ||||||||
适用条件 |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 ||||||||||||
裁量标准 | 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正式申请: 1.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不合理,且企业拒绝协商调整; 3.企业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4.其他不适合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 | ||||||||||||
提交材料 | 《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1.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主管税务机关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3.企业提交谈签意向后,税务机关应当分析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内容,评估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4.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适用年度或者追溯年度补(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年度计算应补征或者退还的税款,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补(退)税款通知书》 | ||||||||||||
特殊规定 |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相应税务机关统一组织协调。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与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谈签过程中取得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的情况外,未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信息。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同意或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1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4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468-3358082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哈尔滨大成街116号,0451-5360314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4 | 名 称 | 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退(免)税办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4.《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7.《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 8.《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0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六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 10.《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八条。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第九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科 | 地址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鹤岗市 | 地址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适用条件 | 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他相关材料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68-3358027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68-3358027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免税、退税决定的; 2.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3.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免税、退税手续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1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4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0468-3358082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成街116号 0451-5360314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5 | 名 称 | 委托代征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鹤岗市 | 地址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 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1.办理委托代征、代售报告业务的委托代征人为已同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单位和人员;受托代征人所代征的税(费)种需经过“税(费)种认定”流程认定;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通过“票证领发”流程领取。 2.对于代征单位代征税款的分户电子明细信息,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应当支持采集,对于代征税款未汇总缴库的,系统应提供自动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生成《税收电子缴款书》的功能。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委托代征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3.税务机关应当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的委托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 4.税务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代征手续费支付手续; 5.符合《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税务机关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或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代征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协议的,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6.税务机关应当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委托代征资格终止和《委托代征协议书》主要内容。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应当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 2.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检查。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68-3358037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1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4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468-3358082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成街116号 0451-5360314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5 | 名 称 | 委托代征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鹤岗市 | 地址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 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1.办理委托代征、代售报告业务的委托代征人为已同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单位和人员;受托代征人所代征的税(费)种需经过“税(费)种认定”流程认定;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通过“票证领发”流程领取。 2.对于代征单位代征税款的分户电子明细信息,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应当支持采集,对于代征税款未汇总缴库的,系统应提供自动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生成《税收电子缴款书》的功能。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委托代征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3.税务机关应当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的委托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 4.税务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代征手续费支付手续; 5.符合《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税务机关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或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代征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协议的,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6.税务机关应当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委托代征资格终止和《委托代征协议书》主要内容。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应当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 2.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检查。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68-3358037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1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4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468-3358082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成街116号 0451-5360314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权责事项信息表
编 码 | 1.6 | 名 称 | 未开具税收票证损失核销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鹤岗市 | 地址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发生损毁或丢失、被盗、被抢等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损失时,应按损失核销审批程序上报审批。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税收票证丢失报告、税收票证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材料、声明作废相关材料、单位处理意见、相关责任人赔偿票据、其他需上报的相关材料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核销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并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权限进行损失核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发生损失的,由省税务机关核销;《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发生损失的,由市税务机关审批核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县税务机关审批核销; 3.视同现金管理的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基层税务机关或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经查不能追回的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外,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对丢失印花税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偿;对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适当赔偿; 2.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需要销毁的,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逐级上缴省税务机关销毁;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需要销毁的,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市税务机关批准,指派专人到县税务机关复核并监督销毁;其他各种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资料需要销毁的,由税收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县或市税务机关批准,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销毁的,由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销毁; 3.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及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印制企业、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68-3358056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扣缴义务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1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4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0468-3358082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成街116号 0451-5360314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2.1 | 名 称 | 批准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 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黑龙江省鹤岗市 | 地址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 | ||||||||
适用条件 |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2、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 3、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时,通知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税务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缴纳税款的,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当事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的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68-3356653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68-3356653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律规定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3.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4.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5.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 9.违反法律规定,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0.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1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19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46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 0468-3358081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成街116号 0451-5360314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2.2 | 名 称 | 批准冻结存款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黑龙江省鹤岗市 | 地址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 | ||||||||
适用条件 |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2、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 3、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1.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解除冻结存款;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2.自冻结存款之日起三十日内,税务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解除冻结存款;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2.自冻结存款之日起三十日内,税务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68-3356653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68-3356653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冻结存款的; 2.违反法律规定扩大冻结范围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违反法律规定在冻结存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0.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1.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19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46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 0468-3358081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成街116号 0451-5360314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2.3 | 名 称 | 批准加处罚款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黑龙江省鹤岗市 | 地址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 | ||||||||
适用条件 |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3.税务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68-3356653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68-3356653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加处罚款的; 2.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8.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9.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19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46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 0468-3358081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成街116号 0451-5360314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2.4 | 名 称 | 批准强制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黑龙江省鹤岗市 | 地址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 | ||||||||
适用条件 |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68-3356653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68-3356653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扣缴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违反法律规定,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将划拨的存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9.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0.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1.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19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46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 0468-3358081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成街116号 0451-5360314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2.5 | 名 称 | 批准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黑龙江省鹤岗市 | 地址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 | ||||||||
适用条件 |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2、不缴纳的。 3、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 | ||||||||||||
裁量标准 | 1、 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2、 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3、 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68-3356653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68-3356653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拍卖、变卖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在拍卖、变卖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的; 5.参与被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竞买或收购,或者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的; 6.不依法对抵税财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或者擅自将应该拍卖的改为变卖的,在变卖过程中擅自将应该委托商业企业变卖、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处理的由税务机关直接变价处理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10.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1.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2.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19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46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 0468-3358081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成街116号 0451-5360314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3.1.1 | 名 称 |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鹤岗市 | 地址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将税务稽查双随机的抽查结果纳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68-3349705,0468-3356367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1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4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468-3358082,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成街116号 0451-5360314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3.1.2 | 名 称 |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鹤岗市 | 地址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232号 | ||||||||
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将税务稽查双随机的抽查结果纳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68-3349705,0468-3356367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1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4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468-3358082,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成街116号 0451-5360314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6.1 | 名 称 |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主管税务机关 | 管辖范围 | 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 | 地址 | ―― | |||||||||
适用条件 | 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 | |||||||||||||
裁量标准 | 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 | |||||||||||||
提交材料 | 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负责企业生产经营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记录;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40天 | 承诺办理期限 | 40天 | |||||||||
办理流程 | 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身份进行认定,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30日内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1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4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468-3358082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大成街116号,0451-5360314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6.2 | 名 称 | 发票真伪鉴别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鹤岗市 | 地址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适用条件 | 用票单位和个人收到待鉴定真伪发票。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1.待鉴定发票及其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的报送条件为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 2.单位介绍信的报送条件为申请人为行政执法部门的。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68-3358037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1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4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468-3358082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成街116号 0451-5360314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6.3 | 名 称 |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评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18年第31号、第48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科 | 地址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鹤岗市 | 地址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2.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在评定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时,应根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按照四类、三类、二类、一类的顺序逐级晋级,原则上不得越级评定。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3.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发现存在《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予以核实,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受有关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限的限制; 4.省税务局应定期组织对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开展风险分析工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核查,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68-3358027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68-3358027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1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4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0468-3358082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成街116号 0451-5360314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6.4 | 名 称 | 退税商店确认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第三条第十一项。 3.《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七条。 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四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科 | 地址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鹤岗市 | 地址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适用条件 | 向境外旅客销售离境可申请退税物品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商店资格备案,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管理事项。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逐级报省税务局。退税商店发生《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情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2.退税商店存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68-3358027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68-3358027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1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4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0468-3358082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成街116号 0451-5360314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8.1 | 名 称 | 发布欠税公告 | 权力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鹤岗市 | 地址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适用条件 | (1)欠税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 2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 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 10 万元以下(不含 10 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2)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欠税公告清册》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部门衔接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68-3358037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1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4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468-3358082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成街116号 0451-5360314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8.2 | 名 称 | 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 | 权力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2.《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第二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鹤岗市 | 地址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适用条件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流程图(链接附件)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监管要求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的执业违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68-3358046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失信名录(https://12366.chinatax.gov.cn/sszyfw/bulletinBoard/main) | ||||||||||||
结果公示渠道 | 12366纳税服务平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公告栏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1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4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0468-3358082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哈尔滨市大成街116号 0451-5360314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8.3 | 名 称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 权力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法制科 | 地址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鹤岗市 | 地址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适用条件 |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三)税务稽查报告;(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五)听证材料;(六)相关证据材料。 | ||||||||||||
申请期限 | 稽查局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 | 法定办理期限 | 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5日内进行审核。 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5日内进行审核。 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
办理流程 |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上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2.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进行监督。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1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4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232号,0468-3358082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成街116号 0451-5360314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8.4 | 名 称 |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 权力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鹤岗市 | 地址 |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适用条件 |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但尚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 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在其出境前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 《边控对象通知书》 《阻止出境决定书》 证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尚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材料 | ||||||||||||
申请期限 | ―― | ――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阻止欠税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 ||||||||||||
特殊规定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部门衔接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 |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68-3358037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1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468-3358043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468-3358082 鹤岗市工农区铁西路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成街116号 0451-5360314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