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办理时限 | 现办理时限 |
1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即时办结。 |
2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自贸区专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7.5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7.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5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先准后核,即时办结。 |
3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自贸区专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5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先准后核,即时办结。 |
4 | 税收减免核准 | 20个工作日。 | 先准后核,即时办结。 |
5 | 误收多缴退抵税即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发放 | 1个工作日。 | 即时办结。 |
6 | 入库减免退抵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发放 | 1个工作日。 | 即时办结。 |
7 |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发放 | 2个工作日。 | 即时办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