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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30000001697946D/2022-0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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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02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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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预〔2021〕141号)规定,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加强我省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文件要求,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了公告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分支机构除外)均为在黑龙江省内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且跨市县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二)明确了税款分摊方式及方法

公告明确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征收管理方式。将总机构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25%由总机构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75%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总机构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比例确定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且每年重新计算分摊比例。

(三)明确了汇总纳税企业的日常管理

公告明确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不论是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报送相关信息,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监督和管理。

(四)明确了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期

公告明确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按月或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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