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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 发布时间:
  • 2022-03-28

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28 信息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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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公告》的背景

2019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授权省级政府在50%幅度内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以黑财规审〔2019〕1号文件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按照国家上限制定了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六税两费”政策。

2022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总体延续了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次我省出台《公告》是贯彻落实国家10号公告的配套政策措施。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减免范围。按照国家10号公告规定,受惠市场主体范围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基础上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关于减免幅度。为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让利,经省政府同意,全省继续按国家上限标准执行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即:按照50%减征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

(三)其他事项。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政策执行期限等事项按照国家1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链接:《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 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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