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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减征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 发布时间:
  • 2022-03-29

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减征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29 信息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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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公告》的背景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17年3月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十三五’期间省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同年4月,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了《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的通知》(黑财综〔2017〕45号),规定我省“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地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标准由0.5厘/千瓦时降低为0.3厘/千瓦时。”

2022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5号公告),规定“《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上述规定,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税务局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印发了《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减征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3号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减征标准和期限。考虑2021年以来疫情持续给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为减轻社会负担,保持政策连续性,规定“我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减按0.3厘/千瓦时征收,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关于退库或抵缴。根据黑财综〔2017〕45号文件规定,我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减征政策执行期限届满后,自2021年1月1日起已恢复按原标准0.5厘/千瓦时征收。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因此《公告》规定:“对2021年1月1日以来超过0.3厘/千瓦时征收部分,采取退付或抵缴以后应缴纳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方式处理,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或抵缴。”


链接:《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减征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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