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黑龙江省税务系统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稳中求进、服务大局、真抓实干、比学赶超,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黑龙江省税务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理解精神实质,系统掌握核心要义,准确把握实践要求,强化理论武装,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理念,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税收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严格落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宪法、民法典等内容列入学习计划。2021年,共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9次,中心组成员交流发言50人次,其中,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第8次会议专题学习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省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健同志主持会议并作了中心发言,省局党委委员分别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了重点发言。省局党委要求全省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头雁效应”,带动广大干部全面、系统、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深化依法治税实践、提高依法治税水平筑牢思想根基,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取得全面突破。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二)推进税务机关及其部门职责规范化。以完善“三定”规定为契机,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完善职能职责、细化人员编制。2021年5月,各市(地)税务局、县级税务局“三定”规定已正式下发。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组织开展机构编制核查、专项督查和条条干预自查自纠,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三)严格依法征税。围绕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职责,牢固树立税费皆重理念,严守组织收入原则,加强收入预测分析工作,2021年全省税费收入完成2977.7亿元,同比增收291.4亿元,增长10.8%。其中,税收收入1710.7亿元,增长7.2%;社保费收入1162.6亿元,增长14.9%;非税收入83.9亿元,增长38.9%;代征工会经费20.5亿元,增长10.7%。
(四)充分发挥税收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职能作用。围绕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不折不扣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建立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反馈和统筹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系统梳理减税降费工作任务,明确政策口径,确保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全年累计新增减税降费86.46亿元。全面落实煤电保供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缓税政策,累计办理缓税9.5亿元。围绕服务龙江振兴,开展专题分析,全系统累计上报税收分析报告300余篇,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与服务,牵头编制了绿色低碳、涉农、军转干部和退役军人、百大项目、国企改革等专项税收政策指引。积极回应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税收工作的关切,回复建议、提案13件。持续支持服务自贸区发展,深入哈尔滨片区开展专题调研,向省自贸办报送重点工作任务、创新试点经验推广工作推进情况16篇。
(五)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长效机制,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动态调整要求,指导伊春市局根据行政区划变更等情况同步修订权责清单。强化权责清单的运用,在规范性文件制定、税务执法、执法决定审核时,对照权责清单确定是否具有相应权责事项,未列入权责清单的权责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推进智慧办税,优化纳税服务管理平台,开展“4+4+N”智慧办税厅建设,打造全办税场景智慧化服务。持续优化完善电子税务局办税功能,目前我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和客户端版有服务功能462项、手机APP93项,注册率达99.86%,实现主要办税事项“网上办”“掌上办”。
(七)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迅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强化政策宣传,优化税务事项办理流程,公开公示查询路径,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建立工作信息报送机制,及时掌握全省工作情况。以税务机关清楚告知、纳税人诚信守诺为重点,以落实6项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为着力点,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纳税人办事繁、办税难等问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八)健全新型监管机制。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执法风险防控。完善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选纳税人组织开展自查和立案检查,切实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有效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正透明的市场营商环境。
(九)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坚持与“一户式”管理机制相结合,推动风险管理实现“精准监管”,编制《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1年税收风险管理计划》,对税收风险任务进行计划管理。建立“一户式”风险分析机制及“一户式”管理模式,有效提升风险管理质效。不断强化税收风险分析能力,逐步拓宽风险识别范围,有效提升“一户式”分析水平。
(十)提高政务服务效能。落实各项服务制度,推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全面实行涉税服务“一窗通办”综合服务,在全省设立24小时自助办税厅,部署自助终端1500余台。推出“简事快办”服务,设立“简事快办”窗口217个,实施业务繁简分离,简单业务即办即走。推行以来,办理业务的纳税人平均等候时间压缩20%。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发布214项“非接触式”办税清单和8类33项自助办税事项清单,推行发票包邮服务,全年累计包邮配送发票18万件。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联合十四部门制发文件,推出5大类48项具体行动任务。深入推进“办税不求人”,在公开9类服务承诺事项的基础上制发行动方案,提出7类24项持续推进的工作任务,不断提升税务服务效能。
(十一)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参照世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标发改委倡导的最优做法,从减少纳税次数、压缩办税时间、落实优惠政策、加强数据共享、提供个性服务等5个方面提出16条具有较高含金量的服务措施。积极参与营商环境评价,牵头成立纳税指标省级专班,联合7部门制发工作方案,推进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开展扶微助困专项行动,紧盯重点民生领域和群体,建立税收服务专班,实施支持省“百大项目”建设10条服务措施。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十二)推动和参与税收立法。积极完善地方税法制体系,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通过调研测算、征求意见等环节,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发了《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发了《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圆满完成契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两项授权确定事项。积极配合省法院制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办理的实施意见》,明确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申报、纳税申报、债务人财产强制措施处理、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破产企业税务注销等破产程序涉税问题。
(十三)强化税务规范性文件审核和清理。认真落实《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要求,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由起草部门进行审查,政策法规部门程序把关。扎实开展了涉及计划生育、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外商投资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税务行政执法依据合法有效。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认真开展2020-2021年度各省税务局报备文件交叉审查工作。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十四)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三重一大”事项一律提交党委会议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健全依法决策内部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强化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认真落实《中共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委员会工作规则》《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工作规则》,按照规定的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以及规范的决策流程开展工作。
(十五)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工作指引,依托内控平台进行数据预分析,全面扫描疑点数据,健全发现问题、落实整改、追究责任的工作机制,建立以平台考核为主、人工考核为辅、人机结合的考评体系。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时处理涉及重大行政决策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严肃进行问责。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基层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六)完善税收行政执法体制。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科学界定岗位职责,完善结构布局、优化力量配置。动态更新我省《税收征管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优化岗位职责53个、业务流程52个、系统参数73个。将数据共享职责纳入省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推进健全税费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构建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研究优化跨区域稽查机构设置和补充配强稽查力量相关措施。六部门联合签署《东北地区税警关银构建“精诚共治”大格局合作备忘录》,进一步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
(十七)切实提高稽查效能。严格落实《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开展医药、房地产、营利性教育机构等高风险行业专项整治。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及其他严重破坏税收秩序的涉税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持续推进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工作,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十八)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以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为“主抓手”,在构建“1+3+N”制度体系基础上,重点抓好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信息化、常态化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扎实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推广应用专项业务培训和日常维护。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开展全省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情况调研,加强执法记录设备管理,指导各地结合工作实际配齐配强执法记录设备。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切实发挥“三项制度”积极作用。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防止基层税务机关出现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和机械性执法等问题,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十九)创新税收执法方式。认真落实税务总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工作要求,积极践行柔性执法理念,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着力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明确我省“首违不罚”适用标准22项,统一“首违不罚”执行口径,确保“首违不罚”政策落到实处。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准确把握一般违法性质的界限,防止“一刀切”执法。对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对主动、如实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税务行政处罚。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深入推进税收普法工作开展。加强考评管理,建立普法台账。实施普法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全面掌握情况,总结落实做法,及时推广经验,不断提升税务系统普法工作水平。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二十)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按照《全国税务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实行领导干部24小时带班和工作人员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保持信息报告、反馈通讯畅通,对突发事件按照要求有效予以处置,提升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和水平。制定《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网络安全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金税三期社保费系统上线、疫情防控等工作科学设置预案启动条件和适用范围,确定应急响应流程。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
(二十一)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成立征期风险防控工作组,建立办税服务厅直连机制,按月下发保障征期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织办税服务厅开展应急演练。结合实际及时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确保疫情防控更精准、更全面。对办税服务厅运行进行视频监控、指挥调度,确保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开展电力故障、网络通讯中断、存储故障、主机故障、虚拟化系统故障专项应急演练,有效提升税务部门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水平,防范化解突发事件处置风险。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十二)加强和规范复议工作。严格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有关规定,全面强化行政复议监督职能,促进税收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有效避免涉税争议。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作用,切实履行各成员单位的部门职责,对争议较大的案件,召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组织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讨论案件细节,提出处理意见,维护了税法权威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发挥了行政复议解决税收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二十三)依法开展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贯彻《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积极应对行政应诉案件,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全面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向人民法院全面、客观阐述原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依据,维护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二十四)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制发《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工作的落实措施》,明确63项落实措施。深入学习贯彻“1+7”和“1+6”两套制度文件,建立党委与纪检组会商机制,制定纪检机构再监督实施办法,健全完善重点监督任务清单,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和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建设。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印发税务干部“八小时之外”行为规范,严肃疫情防控纪律。深入开展纪律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制发解决形式主义问题为基层减负整改台账。开展明察暗访,深化以案促治,高质量开展专项和层级督审,配合完成内外部审计监督。提前完成十九大届期系统巡察全覆盖并组织巡察“回头看”。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坚决查处纳税人缴费人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二十五)加强和规范督查督办工作。紧密围绕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批示、会议议定事项和重点工作抓督查督办,做到分解立项、落实责任、全程督办、定期报告。开展全省税务系统2021年税收重点工作检查,对照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和2021年第二批税收重点工作督查发现共性问题开展自查整改,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十六)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推进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督审监督的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持续对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高风险领域加强督审监督。扎实推进增值税专票电子化督导工作落实,开展全覆盖督导,在全国率先建立增值税专票电子化内部风险跟踪防控机制,坚决做到“日清日结”。
(二十七)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切实转变观念,强化服务理念,深入落实《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进一步优化内部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答复质量,更好地满足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个性化合理需求。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提升政务公开管理水平。及时公开和解读减税降费新政策、办税缴费服务新措施、深化“放管服”改革新成效,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堵点、痛点、难点问题,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二十八)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积极通过我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和涉税信息保障平台实现相关涉税信息共享,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共享自然资源、国资、民政等部门数据,并实现系统对接,同步自动更新。通过涉税信息保障平台实现与48个省级部门共享三方涉税信息。积极参与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与“全省事”APP对接涉税服务事项34个。不断优化完善“黑龙江省大数据平台”,目前平台已开发税收数据分析、发票数据分析、税务总局接口查询等模块。
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二十九)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履行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税收工作总体布局,推进法治建设工作与其他税收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职能作用。严格落实领导小组例会制度,研究审议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统筹各项依法行政工作。
(三十)建立税收法治建设政绩考核制度。将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列入领导干部年终述职内容,并纳入绩效考评。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年度法治报告工作纳入考核,要求市、县税务局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并经信息公开审查和保密审查后,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增强税务人员法治素质。建立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落实党委会议会前学法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举办全省税务系统政策法规业务培训班,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切实提升法治队伍专业水平。在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年度培训、优秀青年人才培养等培训班中安排法治教育课程,不断提高全省税务干部的法治素养。
(三十二)加大税收法治人才培养力度。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全省税务系统人才梯队建设的意见,实行“4+1”人才梯队建设模式,实施“领军人才头雁引领、青年才俊拔节孕穗、专业人才工匠打造、骨干能手尖兵带动”四项工程和“优秀人才正向激励”战略,完善黑龙江省税务局人才库管理办法,为推进税收法治人才建设奠定基础。加强税收法治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加大对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录用力度,组织开展新一批全省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申请和审批工作,不断壮大公职律师队伍。与知名法学院校联合举办公职律师培训班,进一步强化对公职律师的培养力度。
(三十三)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在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集中展示税务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突出重点任务,丰富宣传形式,紧跟税收改革节奏,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关键时点,多形式多渠道反应税务法治生动实践。聚焦惠民办实事宣传,与省政府新闻办合作举办“减税降费促发展 便民服务办实事”税收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落实新增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成效,推介“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服务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