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鹤南税 税告 〔2022〕 5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91230400MA1B820R9R | 鹤岗市千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 滕加辉 | 居民身份证 | 230405********0536 |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大宁社区兴旺小区A区4号楼商服101室 | 2022-04-01 | 2022-05-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