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为助力我省出口企业纾困解难,支持出口企业充分享受因无法收汇而取得的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的税收支持政策,省税务局整理了国家发布的出口退税政策相关规定和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省政府出台的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政策,供纳税人使用。如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需求的出口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企业政策对接情况统计表》,便于协调出口企业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对接,确保出口企业快享尽享国家税收支持政策。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二、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需要提供的资料。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自2022年6月2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三、省政府出台支持政策,对中小微出口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对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投保平台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全额保费补贴。对企业自主缴费投保非平台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50%保费补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6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