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 第50号、 第53号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自2022年7月1日起, 《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
2022年8月30日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公告》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