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中国(黑龙江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营商环境十六条措施>的通知》(黑税函〔2020〕3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松北区税务局制定了《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中药材购销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2:销售自产农产品声明.doc
附件3: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doc
附件4: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松北区税务局
2020年10月30日
文件链接:关于《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中药材购销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