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中国(黑龙江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营商环境十六条措施>的通知》(黑税函〔2020〕3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松北区税务局制定了《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中药材购销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为更好理解和落实《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称2020年6号公告)出台后,松北区税务局本着防范税收风险的原则、扶持企业发展的理念,以创新思维为引领,在2020年6号公告第七条授权的基础上,依托交易中心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优势,引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从定义、备案、发票、申报以及后续的监管等方面制定了《管理办法》,对征纳双方以及交易中心的权力、义务进行规范和细化,有利于强化实际操作,减少征纳双方的涉税风险。
二、试点范围
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范围内从事中药材购销行业的一般纳税人,通过GSP或GMP认证的,或是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实现“电子挂单交易、货款电子结算”,除发生下列情形的,均纳入试点范围:
1.财务核算不健全、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纳税信用等级为C 或D 级;
3.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等异常情形的。
三、如何备案
试点纳税人除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以外,区分不同情形,还需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一是通过GSP或GMP认证的,需提供GSP或GMP认证。
二是在交易中心实现“电子挂单交易、货款电子结算”的,首先需要取得交易中心的会员资格,备案时同时提供交易中心出具的会员证明。
四、发票的使用
(一)收购个人自产的中药材,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具体规定包括:
一是通过GSP或GMP认证的,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是取得交易中心会员资格,若同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也可由个人向交易中心申请代开。
三是试点纳税人若发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同时取消备案,不再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二)个人向取得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的试点纳税人销售中药材,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外,在交易中心进行实名注册后,可由交易中心代为开具。若申请享受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由个人向交易中心提交《销售自产农产品声明》。未提交声明的由交易中心按照规定代征代扣税款。
(三)试点纳税人与个人发生中药材购销交易,交易资金必须全额通过银行转账。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结算的个人,还应在交易中心进行实名注册。
(四)试点纳税人适用自贸区哈尔滨片区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和便民措施,如: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100万元最高开票限额的可“先准后核”。
五、纳税申报
(一)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后,试点纳税人应将期初库存中药材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次性转出,购进中药材不再“凭票抵扣”,按《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除中药材以外的货物或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实行核定扣除,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文件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松北区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中药材购销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