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兴安区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安税罚〔2024〕1号
鹤岗市兴安区道山免烧砖厂:(纳税人识别号:230405********011X)
经我局(所)对鹤岗市兴安区道山免烧砖厂(地址:鹤岗市兴安区河东208矸石线 )------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所属期2014年04月01日至2014年04月30日增值税逾期未申报;2014年05月27日之后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所属期2014年04月01日至2014年04月30日增值税逾期未申报;2014年05月27日之后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处2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兴安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兴安区税务局
二O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