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法规>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4〕71号

发布时间:2024-12-23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4〕12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5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1月、7月、8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日至4日放假4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0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3月17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6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6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7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7日。

各单位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4年12月23日


链接:

动图版“2025年度办税日历”来啦!收藏够用一年

视频版“2025年度办税日历”做好了!赶紧转发收藏

提醒: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至2月20日

提醒:3月申报纳税期限延至3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电话:045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80012 黑ICP备05000790号-4 黑公网安备 230103020003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