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三、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四、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五、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一次性缴纳车船税;对于不需购买和未按规定购买交强险的车辆,由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自行申报缴纳(其中新购置车辆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船舶在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申报纳税。未在规定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黑龙江省车船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三)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四)对符合标准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五)黑龙江省的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何时恢复征税,由省政府确定。
